省属各高等学校:
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(教育部令第31号,以下简称《规程》)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为做好《规程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深入开展《规程》学习宣传。各高校要在2014年上半年集中组织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与落实《规程》密切相关的主体,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,充分认识《规程》对于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、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,正确把握《规程》出台的背景与宗旨要求,准确理解《规程》的原则、制度及条文内涵。要在校内广为宣传《规程》,组织教师、学生,特别是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人员,进行学习讨论。通过学习宣传,在高校形成尊重学术、规范学术权力运行,关心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,提高学校领导、广大师生关心、支持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自觉性、主动性。
二、制定完善学术委员会《章程》。各高校要依据《规程》,加快制定、修改或者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,特别是对《规程》明确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,要尽快建立具体的制度或者办法。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高校应当在2014年底前,完成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相关制度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,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三、对学术委员会进行必要调整。普通本科高校应当遵循教授治学、尊重学术、鼓励创新的原则,根据学校实际,进一步细化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。依据《规程》,尽快对现有学术委员会和其他学术机构的组成、职责等进行调整,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框架。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人员构成不符合《规程》原则要求的,要尽快进行调整、改组,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、权威性和公正性。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,参照《规程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、人员构成等做出灵活规定。
四、严格规范学术委员会运行。各高校及学术委员会要根据《规程》,调整、完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,健全会议制度、议事规则和决定程度,保障学术委员会规范有效运行,切实尊重和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职权。要建立健全对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,提高运行的透明度,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。从2014年度起,实施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,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五、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。各高校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,将本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制度、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运行情况、年度报告等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,接受监督。省教育厅将《规程》执行情况纳入高校依法治校、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整体要求,作为审核高校《章程》的重要内容,并就《规程》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。
请各高校将《规程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于2014年12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(联系电话:027-87328196、87328130,联系人:蔡传德、苏清城)。
湖北省教育厅
2014年4月24日